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2022-10-04 20:15 浏览:388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一位老人家,在明明有儿子继承的情况下,却把百万家产赠与给前夫,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广西柳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继承人的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房产赠与扶养人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丈夫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某,后丈夫逝世;戴某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某,庞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某的强烈抵触。儿子拒绝赡养,母亲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
 
1、基本案情
 
戴某是南宁市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征地赢得一套150万平方米的安置房做为补偿金。因就医亟需一大笔钱,戴某与征地办磋商,将原重新分配的150万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万平方米加补偿金款20余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去世。
 
戴某临终前曾有过两段婚姻关系:第一段婚姻关系,戴某与女方巨大某于1986年成婚,他俩婚姻关系期间共同再婚一子庞小某,巨大某于1992年因故去世;第一段婚姻关系,2012年戴某与女方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成婚,婚后未再婚或收养家庭成员,后他俩于2017年经高等法院调解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一段婚姻关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看护照料,早年征地赢得的20余万元补偿金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救。庞小某不但罔顾任凭,而且还则表示不愿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妻胡某磋商抚养及其去世后的殡仪事项,并在辩护律师的缔造下签定了合同书,详细签定合同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抚养受赠等事项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协定中明确签定合同,前妻胡某如能按该合同书签定合同事项兢兢业业履行职责基本权利,待戴某去世之后,其房产90万平方米安置房的住宅就受赠胡某。
 
戴某与胡某签定协定后,胡某Auneuil履行职责基本权利直至戴某去世。当胡某处置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合同书提倡自己的基本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胡某完成戴某房产住宅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磋商无果,2021年12月,胡某将庞小某诉至高等法院,请求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裁决胡某不合法承继戴某房产住宅。
 
今年2月,马坪乡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开庭庭审该案
 
胡某供称,在戴某无钱默氏又亟需人看护照料,而其子却罔顾任凭的情况下,其与被承继人戴某签定了合同书,且戴某先行聘请辩护律师商议并草拟合同书后找到自己磋商,双方是在辩护律师缔造下强迫签定的。其已Auneuil兢兢业业履行职责了抚养基本权利,并妥善办理好了戴某的火葬事项,应依照协定签定合同内容承继房产。
 
庞小某坚称,其不同意胡某的观点。第一,胡某出示的合同书并非是被承继人戴某的隐晦意思则表示。当年戴某因就医亟需一大笔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胡某签定了协定。第二,胡某并未按合同书签定合同履行职责基本权利,且合同书中签定合同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也不对等。胡某抚养照料、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签定合同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住宅,有失公正。第三,家庭成员是双亲最亲近的人,双亲生病家庭成员当然会慷慨解囊,况且家庭成员承继双亲个人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双亲的个人财产不留给家庭成员,而送给外人的事情。庞小某则表示,戴某房产的住宅应按承继处置,对于胡某抚养、火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个人财产中扣除。
 
2、高等法院庭审
 
马坪乡高等法院经庭审认为,被承继人戴某与胡某签定的合同书,性质上属于受赠抚养协定,协定签定过程是在缔造人的缔造下签定完成的,系双方隐晦意思则表示,不合法有效,高等法院予以确认。高等法院依照现有确凿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胡某对戴某临终前尽了照料基本权利,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置了殡仪等事项,高等法院认为胡某有权依据协定签定合同赢得戴某房产住宅。
 
关于庞小某提倡其做为家庭成员也有慷慨解囊照料母亲戴某,家庭成员理应承继双亲个人财产的观点,高等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与胡某签定合同书签定合同由胡某对戴某进行照料、支付医疗费并处置火葬事项,戴某将其个人财产受赠给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做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职责其本该分担的主要赡养双亲、照料基本权利,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承继人明显不公为由,提倡承继重新分配案涉住宅,有悖常理,高等法院对其提倡予以支持;其次,戴某与胡某签定合同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料,故高等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坚称予以断定。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裁决原告胡某受受赠赢得戴某房产住宅的所有基本权利。庞小某不服一审裁决,提起上诉。二审高等法院经庭审后司法机关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蔡某个人承担戴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条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作为子女,庞某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无权继承房产。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网友评论:
 
莫名--L :没毛病啊
 
醒世姻缘 :未知前因后果,不敢妄自评论,但看字面意思,既然儿子不赡养老人,也就无权干涉老人如何处置遗产。
 
半忆清浅 :为什么无效?赡养母亲的时候不在,争家产的时候就出来了
 
weiweiyy- :养儿防老 呵呵 这协议没毛病 有律师见证
 
丝丝入心 :庞小某不为母亲养老善终,也好意思打官司
 
笑笑有声2022 :什么鬼议题 遗产以财产所有人意愿为先,未分配的财产才走继承程序。是否获得遗产和是否赡养老人是独立事件 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儿女履行了赡养义务,老人把遗产给谁都可以。
 
张_彩霞 :只要是老人自主意愿 想捐想送都行 想留给谁都可以 合法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且遗嘱继承在所有遗产继承之前,也就是说 所有合法继承人都必须在遗嘱继承之后才能继承。如果合法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 一分不留给子孙 也是合法有效的,亲子孙上告被赠与者争夺遗产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ccface :从法律上说母亲把财产给谁与儿子是否赡养没有关系的啊。从道德上讲更何况儿子还拒绝赡养,没啥好讨论的。
 
羊村牛大狗的猫 :不赡养父母的人会跑出来抢家产,这很正常吧。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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