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2022-11-26 13:38 浏览:323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通报一起女子因丈夫过世与小姑子和公婆产生的继承纠纷案。王某某过世后留下遗孀夏某某和幼子王某,还有3张写有“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的字条。夏某某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160多万元被小姑子王某妮全部转走,其后王某妮又将钱转给自己母亲,夏某某向对方讨要被拒绝。夏某某将小姑子连带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得到应得的遗产部分。法院认为,王某妮主张王某某生前所书写字条系遗嘱,王某某将遗产赠与自己。由于王某某自行书写字条均无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是王某某的遗嘱,王某妮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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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

“妹,对不起,我走了” “对不起,我走了,身体得了不治之症” “因为得了不治之症,所以先走一步,对不起!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 ......在留下以上三份字条后,王某某自杀身亡,留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
 
然而,就是这三份字条,却也成了家人矛盾的开端直至对簿公堂。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通报一起女子因丈夫过世与小姑子和公婆产生的继承纠纷案。
 
王某某过世后,留下了一对孤儿寡母——遗孀夏某某和幼子王某。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夏某某却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居然被小姑子王某妮全部转走,其后王某妮又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母亲。夏某某连忙向对方讨要,却被断然拒绝。
 
无奈之下,夏某某将小姑子连带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应得的遗产部分。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
 
王某妮主张王某某生前所书写的材料系遗嘱,王某某将遗产赠与自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王某某自行书写的上述三份字条均无落款时间,欠缺“注明年、月、日”的必备条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是王某某的遗嘱,王某妮的主张其获得遗赠的主张,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的钱、理财基金余额、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190万余元,其中50%计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其余50%属于遗产,应由夏某某、幼子王某与王某某父母二人共同继承,四人各分得王某某遗产四分之一。
 
法院判决
 
1、车辆归夏某某所有;
 
2、被告三人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夏某某合计100余万元;
 
3、原告王某分得23万余元;
 
4、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中年丧偶、少年丧父”乃人生之不幸,但随着被继承人的王某某死亡,原告夏某某及其幼子正在经历上述之不幸,而更不幸的是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的160多万元被死者的妹妹以持有遗嘱为由直接转走,之后转入被继承人的母亲名下,让原告孤儿寡母陷入生活的困难之中。
 
被继承人王某某虽留有关于其财产归妹妹所有及交代妹妹照顾父母等后事的字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王某某未书写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夏某某及其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本案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卡的钱及其他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计90余万元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其余90余万元属于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均分,孤儿寡母终拿回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
 
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遗产继承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由哪些人来分配遗产?遗产应该按照什么比例进行分配?是不是在分配的时候也会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情况来分?这每一个问题都涉及到钱。
 
一、遗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所继承的份额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差别,如果有以上资料提到的特殊情况那么分配的就是不均等的了。
 
网友评论:
 
小壕壕 :法律之所以没有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归入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为了避免被本家人吃绝户的现象
 
你猜我的微博仅自己可见了吗 :一时不知道说什么,如果那个纸条是真的,这男的也是够狠的这么对孩子和老婆
 
渴望看到曙光- :打扰了,我是一名消F员的妻子,我的爱人两年前因执行一项任务牺牲了[泪],我们的孩子得了重疾,情况很危急!家里现在已经负债累累,希望大家可以救救我们的孩子
 
睿泽2046_HrA :小姑子不地道了吧
 
vivienG玮 :中国婚姻里女性真是弱势,小姑子都能插一脚,婆婆更别提了。女性在婚姻里就是生孩子的工具
 
没有故事的汐沫 :这种一半还有执行难的问题,那么大笔钱,转移资产,问就是用了,然后当老赖~
 
Willie9394 :这故事啥那么熟的… 我学姐爸爸当初去世. 她姑就是这样娜走她爸财产,还想赶她离开爸爸留下的房子
 
春天的_Spring :应该查查字条是不是伪造的?如果是就追究她们连带责任,如果不是跟这家人今后也没有任何情分可讲了。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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