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岁男生遭学生会体罚后从4楼跳下
10月17日,山东枣庄。山东煤炭卫生学校16岁学生周某龙疑因被体罚后心有不满从4层宿舍楼纵身跳下。 周某龙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晚周某龙正在用手机汇报工作但这一幕却被学生会值班学生看到并认为其实在玩手机并将手机没收。周某龙跳楼后,急救中心救护车开进学校将周某龙接走,周女士称周某龙在医院ICU内治疗8天后才转入普通病房。
据周女士提供的病历显示,院方认为周某龙病情危重伤及头颈部及其他多处部位。12月22日,学校负责后勤工作的梅先生证实周某龙系该校学生坠楼前曾被体罚。梅先生表示该学生已进入康复期,学校是否承担后续费用需法律裁定。
1、体罚学生违法吗
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2、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哪些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3、学生会的权利有多大
学生会的权利是有限的,且权利与义务统一,具体权利与义务如下:
权利:
1.对本学生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评价、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3.要求本学生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4.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5.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本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学生会决议;
2.向广大同学宣传本学生会的原则、宗旨,维护学生会的名誉和利益;
3.积极参加并完成学校或院办交给
网友评论:
护花使狗的小女主 :体罚?呵呵,霸凌这两个字烫嘴是不是?
彭小姐:校园欺凌?
Dave的手杖 :学生会有权利体罚吗
J4Joe :现在当个学生会干部就跟当官一样。黑社会。
xx小馨馨xx :学生会有什么权利?
你好像很优秀O :让我想起了查寝那个
大世界小微光 :就是霸凌
七元老师 :学生会就该取缔,都是牛鬼蛇神,小孩装大人,鸡毛当令箭,还没有分寸。
wu凯平 :作为一个北方人,学生会谁惜的加啊,都是些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