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后拒绝服兵役受9项处罚
据湖北沙洋县政府网站消息,2月8日,湖北沙洋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张佳豪实施处罚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张佳豪,男,汉族,身份证号42080220011012****,大专文化,沙洋县官垱镇高桥社区人。2022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役前教育综合量化考评成绩达良好以上,符合服现役各项条件,经县定兵会集体表决通过,并对社会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于2022年9月1日由沙洋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联勤保障部队第四新兵营新兵三连参加新训。
张佳豪进入部队后不久,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地方武装部以及家人亲属反复教育劝导,张佳豪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张佳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之规定,决定对张佳豪作如下处罚:
1.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张佳豪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由官垱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沙洋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4584元一次性罚款(沙洋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7292元),所罚款项上缴县财政列入全县征兵工作经费专项开支。
2.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青团沙洋县委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不得录用张佳豪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展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由其所在团委会做相应纪律处分。
3.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县市场监管局不得为张佳豪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4.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由人民银行指导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张佳豪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5.县公安局在张佳豪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且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6.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县教育局不得为张佳豪办理升(复)学手续。
7.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不得将张佳豪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帮扶对象。
8.由官垱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张佳豪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9.县媒体单位向社会公布张佳豪拒服兵役违法事实及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和被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罚情形。
拒绝服兵役会有什么后果
拒绝服兵役会有以下后果:
一、军人拒绝服兵役首先按照军人两年兵役的补助金两倍进行处罚。
二、、国家公务员,地方政府机关,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等不得录用。
三、两年内不得出国。
四、三年内禁止银行向其贷款,并且也不得注册公司。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