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一女子疑被小孩当街袭胸
近日,广东广州,一小男孩疑似对一女子袭胸,引起了网络热议。
2月10日,广东广州市天河区街上。监控视频显示,一开始女子在前面,边看手机边走路,一小学生模样的男孩跟在后面,似乎有意尾随该女子。
当男孩走到和女子平齐的时候,突然伸出咸猪手,对女子进行袭胸。
女子吓得惊慌失措,男孩袭完胸后转身就跑。
后女子报警。知情人士称,小男孩大概五六年级的模样。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当中。
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子已经跟我们那个时候的小孩子不一样了,现在的小孩子营养好,一般都早熟,十几岁都已经发育了。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熊孩子太可恶了,从小不学好,真的是恶魔在人间,他还是个孩子,请不要放过他。
也有网友说,一看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正常家庭里面不会出现这样的孩子,父母责任重大!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例不时见诸报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时候令公众友感到不满意,就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儿童,不是这些小恶魔。对这些从小危害社会的小恶魔们,一定要加以严惩,小时候偷针,长大后偷金。小时候的错不严加管教处罚,将来可能犯下更大的错。
袭胸猥亵怎么定罪?
会被定罪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