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被判工伤

2025-06-26 02:39 浏览:381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夏某某为上海某公司员工,事故当天骑电车下班回家途中,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致其多处受伤骨折。经查,交警认定夏某某在此次交通意外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人社局认定夏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随后公司不服,两次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被判工伤
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被判工伤

当你开开心心骑着“小电驴”下班回家,突然!路上窜出一条流浪狗让你重重摔倒在地!受伤来的猝不及防……这不是狗血小说,这是真人真事!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算交通事故吗?
 
又算不算工伤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就审结过这样的案例一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看到判决书,忍不住笑了
 
事件回顾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导致夏某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路人报警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小编:看到认定书上列狗为当事人,忍不住笑了)。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
 
认定为工伤合法
 
一审判决
 
夏某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骑电动车被乱窜马路的狗撞倒的事实可被110报警电话录音及110中心接报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生效的内容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当然可以持证驾车上道路行驶。
 
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发生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太阳下山之时,夏某驾车行驶路段光线并不充足;
 
其次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
 
交警支队依据职权,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主动物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故交警支队在制作的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病史资料、考勤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路线图等证据,足以证明工伤认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故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实际不符等为由,提出认定工伤证据不足,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但公司在工伤调查程序及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否认工伤事实,故本院对公司的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是工伤吗?
 
不一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看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才能确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否同时得到赔偿?
 
可以获的双重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而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所以,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工伤职工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不少人认为,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那么就一定构成工伤。首先要知道,我国对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就要求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的,否则的话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其实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网友评论:
 
火车嘎哒嘎哒开往日落 :我有一个朋友想问 如果不想上班然后半路被流浪狗绊倒
 
如果痛仰不摇滚 :哈哈哈哈之前和朋友讨论的话题竟然真的发生了
 
乐可的你 :打工人多不易
 
用户于小样 :我下班回去不怕小区里的人,就怕突然窜出来一条狗狗
 
火车嘎哒嘎哒开往日落 :这班上的一波三折
 
玺玺嘻嘻希希 :我上次骑电瓶车就被突然冲出来的狗给绊倒了,也就我当时骑的很慢,所以没受伤,我当时还在关心狗有没有事,结果狗主人根本都不露面
 
维生素zb :划重点被撞了第一时间去医院,别回家。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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