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领导回应保洁捡2万元报警被开除
2月25日,一则“保洁员捡到2万现金报警后疑似被开除”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25日晚上,涉事的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在其官方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中称,保洁员捡到2万元交上来两天以后又想把钱要回去据为己有,饭店后来将钱放到了派出所,保洁员属于外包公司,是自己辞职的,不存在克扣其工资的情况。
据大连半岛晨报2月14日报道,宋大姐自去年8月份开始在紫航海鲜大饭店工作,负责一楼大厅的保洁服务。1月28日是农历正月初七,也是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宋大姐在中午时分清理洗手池附近时,意外发现一个兜子放在地上,里面有两捆百元钞票。她提着兜子来到大厅,喊“谁的包啊”,就餐的客人无人应答,正在巡场的工作人员见状让她先放在前台,于是宋大姐就把钱交到了前台。事后几日,宋大姐在与工作人员聊天中得知,仍没有人来询问和认领这笔钱。之后,宋大姐将此事报给了辖区派出所,而紧接着她也因故离开了紫航大饭店。紫航海鲜大饭店工作人员称因为失物的位置存在监控死角,无法主动寻找失主。
2月18日半岛晨报再次报道,一位89岁的老人现身称钱是自己遗落的,然而在记者陪同其前往认领时并不顺利:饭店的视频已看不到了,老人也提供不出可以进行核对的细节。
2月25日,大连当地多位网友发布了一份宋大姐与第三方保洁公司一名女领导对话的音频。这份微信聊天式音频中,这名女领导表示“捡到的钱归店里管,宋大姐没有资格报警,分不清大小王不知道给谁打工,从现在开始你已经不是我员工”等等。宋大姐表示自己没做错,也没给饭店造成什么损失,怀疑有人想私吞这笔钱。
当晚,极目新闻记者给一位疑似宋大姐家属的网友留言,暂未得到回复。
天眼查信息显示,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73号,是一家主做各色海鲜的餐厅。
25日晚上,极目新闻记者两次致电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均称此事已报警,详情请找派出所询问。随后,记者在饭店店长李先生视频账号留言,未获得回复。
当晚8时50分许,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在其官方账号发布视频解释此事。在视频中,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店长李先生表示,保洁员属于保洁外包公司,关于这2万元,保洁员捡到交上来两天以后,又想把这2万元要回去想据为己有,后来饭店和保洁公司负责人商议,钱就放到了派出所。视频中李先生解释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将钱交给派出所,是因为店内捡到客人的失物,一般先放店里等客人第二天前来认领,但是这次一直没人来认领。
同时,保洁公司的一名女经理也在视频中称,保洁员捡到钱两天后想把2万元据为己有,她没同意,两人未达成共识,并不存在保洁员被开除克扣工资的情况,当天是保洁员自己提出来的离职,有录音为证,当天所有工资全部结清,有转账记录为证,并且不拖欠其一分钱工资。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值班人员表示,当时处理此事的值班民警不在,具体情况不清楚,将向上级汇报关于众多网友关注讨论此事的情况。
一、捡到别人的钱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虽然捡到别人的钱属于善意取得,但在日常生活当中,并不是说什么东西捡到以后就归个人所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把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捡到别人遗失物品不归还会怎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捡到钱包不还犯法吗
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网友评论:
一粒APTX-4869 :我觉得是领导想独吞,说实话一家那么大的酒店没必要
威武的寂寞爵士 :这样的店早晚倒闭
S小羊咩咩咩 :造成损失?意思是报警了,到嘴边的鸭子、不是、两万块钱飞了呗?我给店家烧两万冥币,问问店家要不要
我说今晚月光那样美 :不义之财贪了,早晚多的都会吐出来的。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金刚书生 :紫航啊,据说八项规定以后他们家就不行了
路由小弟2034 :特意去看了大众点评上的评论,丢钱的差评都没了,酒店这波公关真的6呀
古斯塔夫伯爵殿下 :说得直白一些,店里摆明了要私吞非法占有这两万元钱。店老板难辞其咎!而且我甚至认为,这种私吞非法占有捡拾物品的事情,在这家店已然是公开的秘密了。不止一次发生过!趁食客酒醉结账的时候乱报花账都可能是存在的。
历劫中的阿钱 :大姐没错,做的很对,捡到钱本来就该报警,但是最错的是大姐所属的第三方公司领导和店长,店长没有做好表扬工作,而且在报警后上报给了保洁大姐的公司,然后第三方公司把大姐开除了,其实店里没损失,店长为什么要告诉呢?原因大概率是想私自把钱给…大家懂得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