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92%芦荟胶只有0.41% 武汉屈臣氏被罚4263元

2025-06-24 18:12 浏览:853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的公示信息,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63元。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与商品成分不符。此外,当事人“补水战痘”、“不含防腐剂”、“始祖”等广告用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前在电商渠道的官方旗舰店,涉事产品已无法检索到。当然,这并非屈臣氏第一次“犯错”,此前因涉及销售商品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等已多次领罚。
宣称92%芦荟胶只有0.41%
宣称92%芦荟胶只有0.41%

3月13日消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近日,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屈臣氏”)因违反广告法,遭汉阳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屈臣氏在天猫平台屈臣氏官方旗舰店从2021年8月开始发布“屈臣氏韩国自然乐园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清爽温和滋润300mL”广告,使用了“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
 
武汉屈臣氏提供的中文标签证明,产品名中“芦荟”指本品含有成分“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包装图中的“92%芦荟叶汁”92%指含有成分库拉索芦荟叶汁的1号配原料整体添加量为92%,但库拉索芦荟叶汁的实际添加量为0.414%。“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与商品成分不符。
 
此外,武汉屈臣氏使用“补水战痘”“不含防腐剂芦荟胶配方不含防腐剂”“始祖”广告用语,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武汉屈臣氏被罚4263元
 
汉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武汉屈臣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63元。
 
红星资本局登陆屈臣氏天猫官方旗舰店发现,无法检索到前述涉事商品,客服表示“目前没有这款产品”。
 
屈臣氏母公司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财报显示,当期屈臣氏中国市场销售额为96.85亿港元(约合人民币83.34亿元),同比下滑17%,取得息税前利润6.23亿港元(约合人民币5.36亿元),同比下滑60%。
 
一、发布虚假广告会受到哪些处罚
 
1、发布虚假广告会受到的处罚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广告罪
 
1、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
 
2、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3、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4、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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