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上班时请假外出嫖娼被解雇
段正純于2021年1月1日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2日下午,段正純在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作出了[2021]5*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1年6月2日14时许,北京市×××房间,违法行为人段正純与袁某以金钱为媒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段正純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1年9月19日,公司向段正純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您有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也通知了工会。
段正純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外出已经向公司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段正純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段正純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继续与段正純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本院。段正純未起诉。
庭审中,法院明确询问段正純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间是否为上班时间,段正純认可是上班时间,但主张其向副队长口头请了假,请假理由为给其母亲送钥匙。公司不认可段正純曾请假,表示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段正純的陈述,可以认定段正純外出卖淫嫖娼的时间为上班时间,其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亦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段正純主张其2021年6月2日离开岗位外出前已口头向副队长请假,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段正純进行了请假,用人单位允许其请假办理的事情也并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影响段正純在上班时间离岗进行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性质认定。
另外,段正純上班期间外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导致的脱岗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给公司工作秩序和用工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公司以段正純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无需继续与段正純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5元,由段正純负担。
一、什么是嫖娼行为?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嫖娼容易传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锐湿疣、淋病等各种性传播疾病。
由此可见,嫖娼行为是一种基于金钱交易的非法性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嫖娼的行为是受法律的约束的,虽然不属于犯罪,但也会面临的行政处罚。
因此,千万不要做出这样的事情,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关于嫖娼的真实案例
35岁的男子王某,是一家电子厂的工人,因为长期一个人在外地工作,和妻子聚少离多。
某日晚上,公司部门聚餐,王某喝了不少酒。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酒席才结束。
王某一个人摇摇晃晃地从公司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时,经过路边一个足浴按摩中心,王某便想按个摩再回家好好睡一觉。
给王某按摩的是32岁的女子李某,两人一边按摩一边交谈甚欢。
在聊天中,王某得知李某已经离异3年了,独自一个人带着儿子在这边生活,家是外地的。
王某见李某长相不错,一时间起了色心,觉得李某工作辛苦,挣钱少,于是便旁敲侧击地提出,给李某800元费用,让李某同自己发生性关系。
李某刚开始拒绝,表示店里面有规定不可以这样做。但王某见李某意志也不是特别坚定,于是提出再单独给李某200元。
禁不住王某的一再诱惑,李某同意了。
于是两人在店里面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巧的是,正好店里遭遇举报,警察巡查,发现了两人的情况,于是便将两人带回了所里。
在经过警方的审问以后,两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罪,予以三天拘留,每人罚款200元。
后来,警方将李某的情况,通知了家人。后来李某的工作单位也知道了此事。
三、李某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将李某辞退
但李某从派出所出来以后,便去工作单位上班。
没想到单位的HR告诉李某,因为李某做出了违反社会管理治安法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李某。
李某表示不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因为这样的行为遭到单位的辞退。
如果因为自己几天没有过来上班,那么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真的要辞退自己,必须要有所补偿。
为此,李某和单位闹得不可开交。
那么,单位能否因为李某嫖娼的事情将其开除呢?
如果单位要想解聘李某,那么,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涉及法律问题可以开除的是第6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犯了刑事责任,那么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直接将李某开除,而且不需要任何赔偿,即使李某上诉,法院也会站在单位这一边。
而嫖娼被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员工开除或者辞退。
如果单位强制性要求开除或辞退,那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要求,需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但是,单位的HR表示,当初李某在入职公司的时候,公司还特地和李某强调了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尤其强调了一点,如果员工做出了有违道德,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那么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做任何赔偿,李某当初也表示同意并且签字了。
后来经过劳动仲裁,结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处工作单位可以开除李某,但是也要支付李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李某的行为毕竟是违背了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的确给公司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但是也要尊重法律事实,因此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最终,双方对于判决均无异议,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单位如果要解聘员工,那么必须要有理有据,根据法律的相关制度来,并非是自己单方面认为可以解除就能解除。
同样的员工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给公司添麻烦。
无独有偶,孙某也曾是一名公司的职员,因为涉嫌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孙某的行为,工作单位在知晓以后,第一时间单方面解除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不服,进行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曾某因为触犯了刑事责任,作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做任何赔偿。
四、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出现嫖娼的行为,那么,是否可以被单位开除呢?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由此可见,在法律面前,公务人员也是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并不会因为身份的问题而免于惩罚。
五、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如何防止嫖娼行为的发生呢?
1.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持清醒的意识。
首先要认知到嫖娼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这种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要学会拒绝这样的思想渗透。
2.学会拒绝诱惑,管理好自己。
在面对诱惑的时候,要学会自我管理,可以通过转移注意力的方式,来进行约束自己,避免冲动之下做出违法的事情。
3.不越雷池一步。
举头三尺有法律,要学法,懂法,守法,不可以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友评论:
真性情的疯子 :大理段氏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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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惯犯_ :段正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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