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将200万房子80元卖了
近日,“一男子将200万房子80元‘卖’了”引发广泛关注。
据南通崇川法院,儿子欠老父亲一百多万拆迁安置利益折价款,为逃避强制执行清偿这笔债务,竟把名下房产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亲家母。随后,老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儿子与亲家母间的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被重新登记在儿子名下。
年过九旬的张建文系张清武的父亲,此前双方因分家析产纠纷诉至崇川法院,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位于南通市区的一套安置房归张清武所有,同时张清武支付张建文安置利益折价款1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清武迟迟未向老父亲支付那笔折价款,父亲张建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多次联系张清武未果,也未查到其名下有任何财产。
张建文了解到,早在2020年8月,张清武就将那套市价200余万元的房屋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家母李丽,李丽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入住。考虑到这笔交易极不合理,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张建文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清武和李丽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崇川法院依法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被重新登记在张清武名下。目前,该房屋即将上线拍卖。
一、如何认定逃避债务
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认定为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行为成立于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出卖、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最终可能使财产减少,也会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就处于危害债权的状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减弱,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恶意,就债务人而言,是逃避债务的意思。当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的行为缺乏等价性,那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就成立。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被告(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六)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网友评论:
偷听人间 :这是合谋欺诈了吧?存心欺负老人
Moikiss :这么大价格差异,肯定无效啊
学霸起飞了哼 :逃避给亲生父亲的债务,80块钱把房子卖给亲家母
潘甜甜 :真是小刀喇屁眼 给我开了眼了
在等一个白敬亭 :真是他爹的好大儿啊。
清纯钻石男高 :低于市场价多少是违法的来着
寒地黒土 :80块钱是怎么过的户???
斗图胖虎 :这才是真正的坑爹
舒雅欣sweet_717 :我感觉这样如果卖了的话,合同也没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