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年间多次猥亵幼女男子登报道歉
近日,一则关于一名男子就(1997-2004)8年间多次猥亵幼女进行道歉的声明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据报道,该男子在声明中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0万。
这起猥亵幼女事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上对于保护儿童安全的关注和讨论。根据报道,由于女方报案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对男子进行刑事追责。这一事实引发了公众的愤慨和质疑,许多人认为法律对于此类严重犯罪的处理应更加严厉。
幼童是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对于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和预防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追诉时效的限制使得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惩罚,这对于受害者和公众而言是一种无法接受的局面。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上,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些人对男子的道歉声明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只是迫于司法的压力,出于自保而进行的表态。还有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呼吁改革现有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此外,一些专家和社会组织也开始呼吁加强对幼童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预防儿童性侵犯的意识和警惕性。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关爱和尊重儿童的环境。
对于这名道歉的男子来说,道歉只是一个开始,他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更多的代价,包括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教育和改善行为,以便重新获得社会的认可。
总的来说,这起猥亵幼女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儿童安全的关注和反思。公众对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希望能够更好地保护儿童安全。
一、猥亵儿童应该如何进行量刑
1、猥亵儿童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等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儿童罪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1、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网友评论:
刹那芳华弹指红颜老 :登报不是把人家小女孩信息泄露了?
开VAN的大叔 :刑法该修改了
无所dior谓丶 :登报道歉?有用吗
毒君Loki :现在谁还看报啊……还不如朋友圈不可屏蔽式道歉。
治愈系Esther :时效性这么短???
花开微醉_L :恋童癖一辈子改不了的 我国法治什么时候可以健全,限制公开这些人,社区内需要信息公开的
魔都乡下人佩恩 :是的,不应该一味地罚款,道歉才是真正的认错。但希望得到受害人本人同意,可以透露信息。
Cherry99999 :建议修改一下追诉时效 建议这个事情没有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