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管多次强奸学生聋哑母亲
山西省闻喜县某中学的一名宿舍管理员,强奸了来学校给儿子送物品的聋哑母亲。之后,他非但没有收敛,又两次到被害人家,强奸未遂。在被受害人家属控制,并写下保证书后,该宿管又扬言: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强奸罪刑事判决书,该案宿管李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聋哑母亲给儿子送物资 遭宿管强奸
贾某某是聋哑人,儿子就读于闻喜县某中学。
2020年6月28日,贾某某来到儿子学校送物品。见贾某某是聋哑人,宿舍管理员李某顿生歹念,把贾某某带到自己宿舍,将门反锁后,在贾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之后,李某见贾某某没有报警,他非但没有收手,反而连续两次进入贾某某家中实施强奸,但未遂。
2022年9月11日,农历八月十六,中秋节的第二晚,李某喝酒后到贾某某家中,妄图再次进行强奸,结果碰到贾某某丈夫范某,李某以学校发月饼为由,试图蒙蔽范某。被范某识破后,李某迅速脱身离开。
李某并不甘心,一周后,他酒后再次来到贾某某家中,看到正在卧室熟睡的贾某某,他悄悄进入卧室后,把门虚掩,用手摸贾某某胸部。贾某某惊醒,不断喊叫,正逢范某外出归来,听到声音后立刻跑到卧室,见贾某某上衣不整,情绪崩溃。
2、下跪道歉写保证书 又扬言: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
李某见状,立马跪下给范某道歉求饶,并承诺出钱了结此事。范某称要报警,李某害怕报警被抓,便提出愿意书写保证书。
拿到保证书后,范某告诫李某不要再骚扰自己的妻子。判决文书显示,李某出门前称,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范某气愤不已,将李某堵在家里并报警。
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闻喜县公安局。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自己实施的强奸行为自愿认罪。
近日,闻喜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系聋哑人,仍违背他人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第二起和第三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最终,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博是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他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目前案子已经生效。据他介绍,李某年纪较大,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已认罪认罚,并在法庭上宣读了保证书。
一、强奸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三、强奸罪如何判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华律网
对强奸罪的处罚如下: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网友评论:
猪吉祥 :这个判决会不会轻的有点太离谱了
斗虎 :四年,神奇不?被害者可是残疾人!而且还私闯民宅
被揉碎的紫罗兰 :3年以上就4年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