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地毕业生临近毕业被一企业解约
5月25日,网传众多应届毕业生与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临近毕业遭解约,引发热议。
当事人莫同学称自己去年秋招10月份与该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也有用微信保持沟通,昨天突然接到HR的解约通知。
莫同学表示HR说因公司内部业务变更不需要这个部门,按合同赔偿每人3000元。目前被解约同学自发建群,已知全国范围内已有687名同学被解约。她希望该公司能赔偿签订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帮自己度过找工作的时间。
莫同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毕业答辩都已经完成,其他同学也准备要体检入职了。现在争取能多一点赔偿,度过找工作的这段时期。
5月25日,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一工作人员回应,集团说是业务变更,昨日才和同学陆续交流,会赔付签订三方时约定的金额,也没办法更多。流程是学生提供账号,公司转账提供解约函。应该会在今明两天内全部结束。
此外,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知晓此事,明天约了该单位过来了解情况,等了解情况后再处理此事。
>>>此前报道
5月24日,有近700名应届毕业生与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临近毕业却遭解约,引起广泛关注。
“去年10月底、11月初签的offer,中间三方协议都弄好了。”当事人莫同学介绍,HR称因公司内部业务变更不需要这个部门,按合同赔偿每人3000元,目前被解约同学自发建群,已知有687名同学都被解约,虽然这种做法合法合规,但很不道德。
莫同学表示,由于秋招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便拒绝了其他公司,春招时也没有继续接触别的公司。“现在基本上各大公司春招都已经结束了,他如果稍微早一点,我们都还来的及,我身边签其他公司的同学都已经开始体检,准备入职了。”
莫同学还称,自己非常气愤,现在的诉求就是争取多一点赔偿。“争取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能够过渡一下,用来找工作。”
山东崇耀律所律师刘迪认为,三方协议对企业与学生都具有约束效力,如果“三方”确实达成了意向书,用人企业就有义务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求职者可索要赔偿。
同时,由于应届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秋招和春招在时间段上的不可替代性,用人企业有义务提早告知应届生有关岗位安排、岗位调整方面的信息,力争将双方损失降到最小。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岗位调整、规划变更等问题,无法提供之前约定好的岗位,则要求用人企业承担协议上约定的损失赔偿,求职应届生可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以及offer被取消之后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要求企业赔偿相关费用。
一、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呢?
关于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想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对你补偿,你可以依照上述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费为10元。
二、解除合同需要具备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三)行使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四)法院裁决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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