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开庭前一天突然提交立功材料
犯罪嫌疑人恰好在开庭前一天提交了一份立功材料,引起了检察官的合理怀疑。经过检察官深入调查,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这份“假立功”背后的“真戏码”被揭穿。近日,经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杨某、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此前,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林某伙同自己的儿子、女婿非法私自设立生猪屠宰点,从事收购、屠宰和销售生猪活动,后经人举报被警方查获。经查,林某等人非法销售金额72万元以上。2021年6月,公安机关将林某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林某向检察官表示,希望通过立功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然而,林某却一直没有提供立功材料。直到2022年11月该案开庭前一日,平阳县检察院忽然收到了林某劝说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动投案的立功材料。
“在案发后长达一年五个月时间里都没有提供立功线索,却在开庭前一天恰巧获悉他人盗窃犯罪线索,且能及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号码和住址信息,并成功劝说对方投案,这也太巧了。”带着对这份立功材料的合理怀疑,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这起盗窃案虽然简单,却存在诸多疑点:林某是浙江平阳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为贵州人,两人日常并无交集,却以叔侄相称,明显有悖常理。
根据林某自述,其曾听说杨某于2022年11月22日晚上实施了盗窃,但当检察官问及线索的具体来源时,林某却叙述不清。对此,检察官推测,极有可能存在第三人在其中穿针引线,帮助导演了这出“立功戏码”。
对此,检察官立即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提出侦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同步传唤关联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与疑似被害人宋某。围绕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宋某开展谈话,就案件疑点和细节进行核查。最终,杨某、宋某承认该立功材料中的盗窃案是在雷某授意下串通捏造的。
原来,2022年11月20日前后,无业人员雷某曾主动向林某家属表示,可以向其有偿提供立功线索,从而帮助林某减刑。如此幸运能在这个关键时刻获得线索,林某看到了减刑的希望,便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劝投杨某的材料。殊不知,这正是雷某、杨某、宋某三人合伙牟利的伎俩。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平阳县检察院依法不认定林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对其开展释法说理,成功让林某认罪服法。因林某对雷某等人捏造虚假盗窃案的事实不知情,该院依法不予追加林某涉嫌妨害作证等罪名。今年2月,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某的儿子、女婿也被判处不等刑罚。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雷某、杨某、宋某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查清全部事实后,该院于今年6月30日以雷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杨某、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犯罪分子怎样算立功
1、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2、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