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2023-08-14 18:47 浏览:160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夫妻二人婚后购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协商卖出房产,获得房款228万元。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在女方反对的情况下,男方将房款中的144万元用于炒股并且亏掉了一半。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这一民事裁定告诉我们:1、炒股有风险,一定要用自己的钱。2、就算要用家里那一位的钱来炒,也一定要经过对方同意。3、未经同意用对方的钱炒股,赚了还好,亏了就有可能上法院啊!
 
此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更应该慎重。在涉及重大财产决策时,务必与配偶协商一致,避免因不慎行为导致家庭矛盾甚至法律纠纷。
 
案情:
 
1、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3、刘某向范某支付首付款46万元;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账户转款1万元。
 
4、关于房款去向,范某认可给付曹某房款共计332938.26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
 
5、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在曹某账户内;2021年3月12日,范某向曹某转账31万元;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1196.08元;关于房款1万元,曹某认可取款1万元,已用作生活费支出。
 
6、为证明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7、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8、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
 
北京高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网友评论:
 
屠龙的胭脂井 :已经截图发老公:“看见没有,你婚内炒股赔了,属于重大过错
 
栖翼昂 :那毕竟是婚后购买的房产…
 
萌萌萌平安喜乐爱五瑞嘚 :本来就是,法律只保护经济利益,可不包感情幸福
 
饭泡茶的枯燥时光 :利空大A
 
希雬 :怎么证明未经同意,又怎么证明经过同意,难道炒股前还得写个知情同意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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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大的小浣熊 :那婚内被裁员也是重大过错。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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