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一男子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妻弟媳妇至某宾馆,以5000元价格将她卖给工友。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

2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上述案件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向妻弟媳妇韩某某许诺给她买衣服、请吃饭后,将韩某某从白水县家中诱骗至蒲城县某镇上的一家宾馆,以5000元的价钱卖给其工友原某某。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诱骗的手段将被害人拐卖给他人,获利500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一、犯拐卖妇女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拐卖妇女也好,拐卖儿童也罢,这些行为在我国都是被规定为了犯罪。那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就会严格按照《刑法》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作出。对拐卖妇女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但是需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否则的话不能轻易作出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