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醉驾警报并未解除

2022-03-05 11:46 浏览:799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醉驾警报并未解除。】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这是朱列玉第二次就该议题提交议案。正因为前期调查扎实,立法有针对性,醉驾入刑在治理酒驾上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期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仍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显然,醉驾对社会的危害一直存在,警报并未解除。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媒体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这是朱列玉第二次就该议题提交议案。
 
围绕醉驾入刑一直存在轻与重的争议,之前西安未央区一起醉驾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而且,醉驾事出有因,未起诉一案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
 
有争议说明有不同的诉求,也说明法律执行上还有待厘清的空间,讨论有助于推动社会更深入地思考立法这样的公共政策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厘清法律边界。
 
其实,醉驾该不该入刑的问题早在立法之初就有过非常激烈的讨论,赞同的和反对的都有,它可能波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有过非常详尽的讨论,我们现在讨论的内容当年也都涉及。在当年的那场讨论中,最终,社会取得了共识。可以说,醉驾入刑经过了民意的锤炼,有扎实的民意基础。

醉驾警报并未解除
 
正因为前期调查扎实,立法有针对性,醉驾入刑在治理酒驾上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对此,我们都有目共睹,深有体会,在我们身边,喝酒开车的人越来越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饭桌文化为之一新,劝酒风悄然隐退,奢靡之风、酒桌上的浪费大为减少。最重要的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了那根弦,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进而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这是比单纯的酒驾入刑更了不起的成就。
 
显然,这样一个较为良性的局面跟醉驾入刑有直接关系,一些单位也制定了配套惩处措施,醉驾往往会丢掉工作,这才勒住了酒驾这匹一度脱缰的野马,从而起到强有力的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十年后的今天,当我们再次面临存废之争时,首先需要问的是情况跟十年前相比有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根据公安部的数据,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但同期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仍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显然,醉驾对社会的危害一直存在,警报并未解除。
 
而一旦取消醉驾入刑,我们不得不面对可能反弹的后果。到那时,我们又靠什么办法来约束,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治理?当初醉驾之所以入刑很大程度上是受法律所限惩戒不力,一些综合性的治理办法为什么没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当然,法律的刚性必定存在执行问题,这个时候补丁就比较重要了。最高法也及时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有关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这类行为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法律更有针对性,更真实地反映社会情况。
 
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在倡导和规范社会行为上应该坚如磐石,不能轻易动摇。法律只会惩戒违法之人,不管什么时候,决定权都在个人手里,你可以选择不喝酒,也可以选择不开车。心存侥幸才是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3个阶段
 
2008-2009年:民间呼吁醉驾入刑。在此期间,由于连续出现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四死一重伤和杭州“70码”事件,醉酒驾驶在社会中造成强烈反响。民间对醉驾入刑的呼声强烈,但此时仍存在醉驾属于何种刑事犯罪等问题。
 
2010年:醉驾被确定入刑;这一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再度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
 
2011年:醉驾入刑开始实施;从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此后一时间全国各地被查处的醉驾人员频出,民间也再度传出对醉驾入刑的质疑之声。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在近期多次表示醉驾并不能一律认为犯罪,并且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酒驾醉驾处罚条文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入刑的影响
 
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对话“醉驾入刑”提案人施杰:把醉驾杜绝在摸方向盘前,就是刑法起到的良好效果
 
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其中,第133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位列其中。该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是中国“醉驾入刑”提案者,并参与推动了这一刑法的修正。在他看来,在中国的刑法普法效果当中,没有哪一条法律比醉驾入刑更深入人心。
 
然而,醉驾入刑也是我国刑法修正历史上极具争议的条款。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有代表委员建议取消醉驾入刑,再次引发热议。
 
面对争议,施杰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受到刑事追究,数量的确太大,但如果对法条进行优化,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许能够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若因醉驾发生事故,占据的司法资源可能并不会变少。
 
“重要的是,我们该用何种标准来做价值评判,是放任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去关注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入刑:在酒和方向盘之间,竖起法律的高压线
 
红星新闻:我们知道,多年前你代理的孙伟铭案对提出“醉驾入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施杰:2008年底,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上的人员四死一重伤。2009年5月,法院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作为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他,当时感触很深。孙伟铭对自己的行为导致四个家庭瞬间破灭,后悔不已。孙伟铭本人的品质并不坏。他高考失利来到成都,从网吧当网管开始,十年时间,从一个失学青年逐渐成为一家IT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他还曾积极资助失学儿童、投入抗震救灾。但是,他因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在这之前,他也心存侥幸,自己无证驾驶还能上高速。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一直在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我代理此案时,一直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本身,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而法院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确定了他的罪名,这里面就有一个主观故意问题。孙伟铭案结束后,我作为时任的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在反思,在传统的酒文化中,无酒不成席。而随着汽车进入更多老百姓的生活,汽车和酒文化发生了“碰撞”,我们的立法却没有跟上,这是我们法律的痛点。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反复进行论证,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建议将醉酒驾驶纳入到刑法当中。希望以此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改善立法的不足。
 
红星新闻:《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有哪些法律规定与醉驾相关?
 
施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之前,是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规制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当时的规定,只要没有发生严重的伤亡事故,无论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都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制,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刑法才介入。
 
有学者认为,加大行政处罚应该足以达到震慑效果,因此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但当时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照以及行政拘留,没有达到足够的警示的作用。
 
甚至在一些公司中,若员工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公司还按加班补助来进行补贴。当时的行政处罚,没能有效杜绝酒后驾车导致伤亡事故频发的现象。我们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认为刑法应该进行规制。
 
红星新闻:据你所知,醉驾入刑,对减少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施杰:从2011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醉驾入刑后,避免了太多人的死亡,这是在尊重生命。只能用这种方式,让大家将酒和方向盘之间建立起一条法律的高压线。这条法律的高压线一旦设立,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将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酒文化。可以说,在中国的刑法普法效果当中,没有哪一条法律,比醉驾入刑更深入人心。
 
争议:所谓“浪费司法资源”,该怎么看?
 
红星新闻:醉驾入刑从提案到列入刑法修正案以来,一直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醉驾入刑的形式是“一刀切”,也有人认为应该“取消醉驾入刑”。你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施杰:把醉酒驾驶行为杜绝在摸方向盘之前,就是刑法所起到的良好的效果。人醉酒后,极有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意识,无法准确操纵车辆。在尊重刑法的基础上,我们的司法解释也应及时跟上。我们注意到,当时的司法解释明确以每100ml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作为是否醉酒的基本点。
 
有个问题是,中国人的酒精含量耐受度是否远远超过80mg。这不是我能够去判断的。作为司法解释的部门,他们应该有相应的科学技术标准。
 
再比如,摩托车也是机动车。我们当时将醉酒纳入到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刑法上界定的“行为犯”,就是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并且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摩托车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呢?不排除,但可能性较低。现在开摩托车的人多在小地方,而且俗话说摩托车是“肉包铁”,骑摩托车的人醉驾,更多的是伤害自己。
 
红星新闻:醉驾入刑后,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刑事罪名。有人认为这有些浪费司法资源,你怎么看?
 
施杰:首先,每年增长的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所谓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大罪,我觉得应该是大家对于法律的敬畏还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次,我们现有的驾车人数快速增加,从比例上来讲,伤亡人数在降低,这种总体平衡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有一定峰值的。(注:据《法治日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醉驾有3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
 
另外,我一直在呼吁摩托车醉驾不应该被纳入,因为没有达到我们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我也一直在呼吁,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对什么样的酒精含量、什么样的机动车、什么样的道路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摩托车也是机动车范畴,但是它不能够达到我们刑法意义上的“相当的危害程度”。而现有数据表明,在醉驾入刑十年当中,60%以上受到刑事追究的醉驾案都是摩托车案,如果把这个数据去掉,进行优化,我们再看看这个数量到什么程度。
 
关于司法资源的浪费问题,如果每年有30万人基于醉驾受到刑事追究,这个数量的确太大。如果我们对法条进行优化,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许能够得到改善。十年前,醉驾入刑之前,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导致的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每一个事故背后都是血淋淋的人命。比如说孙伟铭案,对于四个受害人的赔偿救助也是司法资源需要关注的。一个事故就会导致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做价值评判?是放任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去关注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标准: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尽快建立统一标准
 
红星新闻:当时有没有有考虑过,醉驾初犯者或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可以划出用刑法规制的范围?
 
施杰: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行为犯。我们反复强调,我们纳醉驾入刑是刑法当中最轻的一个罪名。其目的就在于划一条红线,不让你去伤害别人。你要是明知而为之,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有人指出醉驾入刑案件在各地使用标准不一致。关于醉驾入罪、量刑的标准,有没有什么建议?
 
施杰:第一,2011年5月1号,这条法律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出台的关于基本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每100ml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醉酒状态的判断标准是刑事法律介入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是否恰当?我认为应该进行进一步科学合理的分析。如果80mg定得太低,那么应该尽快地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调整。我们也注意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关于醉驾要充分考量具体情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提到,醉驾入刑要考量情节轻微的情况。那么,以什么作为标准?
 
第二,各地的地方标准不一样,会导致另外一个现象。大家会认为醉驾不入刑了,包括网络上很多人也在谈,现在醉驾不一定受处罚了。这极有可能会让思想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弦松弛下来。我们的价值取向应该如何来进行评判?在这个过程当中,的确需要反思。所以我一直在呼吁,司法解释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避免基层司法人员在把握这个标准时候产生困惑。
 
红星新闻:有学者认为,现有刑法中,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导致行为人正常社会身份被改变并因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这对行为人处罚过重。
 
施杰: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触犯刑事法律必然会有一系列的后果,这是刑事法律制度的惩罚性。实际上,刑事法律首先在于警示性。大家都知道故意杀人会受到极其严重的刑事惩罚,所以大家不会轻易去触犯。
 
这十几年来,“醉驾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普法效果应该是非常好了。所以对于那些明明醉酒却仍然要醉驾的人来说,他是明知而故意犯罪。那么自然会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因为他的行为受到处罚,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一些就业选择的问题,我觉得这不是我们能够去讨论的一个话题了。这样的“连坐制度”和“株连制度”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我作为推动醉驾入刑的法律人,不意味着我就需要对这个问题来进行讨论。我希望通过一个比较重的法律制度,让大家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让每个人喝酒以后不去开车,真正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到每个人的行为习惯当中。那个时候醉驾入刑,这个法律就已经失去了它本身的功效。这是我所期盼的。
 
网友评论:
 
超级小破仁 :他是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
 
wluo009 :这个人是不是曾经因为酒驾被查过啊
 
洛晓洛今年要发财 :我建议酒驾人撞死这个代表不用负责
 
你是mono派来的救兵吗 :凭什么,被醉驾司机撞死的人活该吗?
 
桃桃莓莓芒果冰 :前几天那个酒驾撞死女生的消息还没被忘记呢 这个代表是不是经常酒驾啊
 
欧缦栗栗的小月亮 :有事吗?我老家过年期间好多酒驾开车创死人的,就这还有敢喝的,一但没了处罚那还不敞开了喝,反正创死的不是你家人呗
 
爱喝汤的阿羊 :这是人大代表喝多了的言论吧!还多份人情和温度,真要有个醉驾的撞了这个人大代表,他估计的得建议醉驾死刑。
 
用户名已被回收 :记住这个垃圾,如此脑残凭啥做人民代表?这种建议取消醉驾罪、要求温情执法不过是为了将来自己醉酒开车犯事行方便罢了。
 
沪上贰B设计狮 :咋又是这货?建议取消它人大代表资格
 
给你一个脑瓜儿崩 :不要问我意见,问就是重判
 
小贝壳童装店 :喝醉开车不入刑?那你厉害
 
海阔天空61009 :提这个提案之前,请该大人实地问一问那些被害者家属如何看待,尤其是刚发生在贵阳的那个女人的家人
 
东方DFL :劝人向恶?醉驾都改?
 
supersuper_璐璐 :这么多评论,没有一个支持醉驾不入刑的,不知道在哪里看到的支持者,凭空想象吗?
 
袖子撸起兜里有糖 :这是利好白水
 
OceanCodes :喝酒不开车就那么难吗?还不是因为侥幸心理,觉得没喝醉,觉得不会遇到交警查酒驾
 
小贝壳童装店 :可能是直接死刑
 
星河悠久 :不要问我 问那些被酒驾者撞残疾的无辜人和去世的家属
 
天蝎座Pointsoft :哪么喝醉酒就是有钱人的福利了,给钱就行。我建议如果酒驾出现人命最好还是死刑。这样对谁都公平正义。
 
幹鍋奧特曼 :我觉得酒驾不仅要入刑,还要增加刑期,从重处罚
 
悠闲肥韬 :死缓给弄成杀人犯的免死金牌,然后杀人犯出狱后再杀人,就是法律界开针孔过大象,做的好事。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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