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拐儿童父母追责养母 检方不批捕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察院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1、明知无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际抱走五个月孩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他们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称这起案件也涉及拐骗案件,并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但拐骗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广西检察:已超过追诉期限,维持不批捕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诉通知书》称,综上,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申诉人要求本案处理应当参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曹颖及父亲说,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网友评论:
白少校: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设追诉期,就应该终身追责!
我们一定要武统台湾:追诉期有个前提是警方没立案,凡是立案的案件是没有追诉期。
ZHMYQTDCS:特别支持,终身追责
Mr-Biscuit:所以,正义不是缺席了,而是过期了?
蘑菇蘑菇呀不用开花:法律的正义包括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正义,属于双向保护(单讨论客观解释,主观上我也人为人贩子罪恶慎重不能应为追诉期过就能安度余生)
cdmouse2013:法律规定的追溯期
南极足球队:西南政法系统的 话说张志军复审后4个多月了 还是没有判刑 这个系统真的是强大
月亮上的土壤:真好,大家都学着点啊!买孩子干什么?不如到人家家里偷一个呀
月染上了霜:前提是躲过追诉时效啊
君子斓C:晕,现在法律规定没有孩子的不能做月嫂。
就知道夹来夹去:又是广西.......广西的大法党啥时候能灭绝
missd每天要开心呀:广西检查院背后是不是有啥黑恶势力,那个百香果女孩案件也是
心中的飞絮:不仅迟到,还会过期。
EnumaElish的铲屎官:又来丢广西人的脸了
法比安唐:支持终身追溯
生姜不留根:这他妈公平吗,什么玩意
兴业路76号隔壁:应该不设追诉期限制。具体的判决刑期再根据是否有虐待行为酌情考量。
我将直道而行:拐卖行为没有终止,为什么过期
哈卷西安分卷:刚去看了一下,除了无期或死刑是20年且经过核审仍然能追诉,其余的最多15年
寂静的大号:拐卖的侵害状态一直持续,这个案子的追诉期应该从孩子还回去那天开始算。
掰腿的熊:那就改法律
起个名字实在是太难了别在重复了:追诉期这种愚昧的东西
冬天到了准备在家缩卵:咋滴?这是要保护广西的支柱产业?
阿小疼疼:广西…………法院检察院好像每次上新闻都没好的
画画的晓山:阴阳怪气的人不如去学法亲身建设完善法律,过去的错误教训是用来警示当下的法律建设,不是当做脏水泼现在的法律建设。
予子108:这怎么能算追诉超过时效呢?孩子可是一直在它(偷孩人)身边啊!按理说这是连续性的
下辈子别做乙方了:广西高院啊 我广西人,懂得都懂吧 百香果女孩还记得不?
LLLLLLLLLLLL13:废话,三十年前报的失踪,现在才知道被拐当然过了时效,但是失踪是因为被拐这个因果关系不应该去除,所以三十年前就已经立案了,不应该有已过时效的说法。这个检方特么就是想省事不作为。
明小溪biubiubiu:靠!所以要不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法律是不是不是足够的完善?
静哉99:这样子的话偷走孩子过了追诉期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真好
执剑观潮:拐卖孩子的侵害结果一直存在,然后你告诉大家诉讼时效过了
呆萌的宅熊貓:很纳闷广西为什么能划成自治区???
Conquest天堂:大概是给另外四个树榜样
约瑟夫维萨利奥诺维奇:如果被拐的是权贵阶级的孩子检察院会如何?
塞浦鲁斯:虽然同情这件事,但是这下面法盲的太多了,普法仍然任重道远啊 每隔一段时间刑法就会重修,新法不追旧事,旧事都是适用修订前的法律。买方有罪都是新修订的刑法里面的。
欧皇这么难得吗:太懂法了,可惜没有人性
15温暖13003:#儿子被拐32年父母欲追责拐骗者检方不批捕# 正义原来会过期啊,心又凉了一点点。 属于是“每天一点点,凉心小社畜”了
原来是李沧海:这种重罪不应设追诉期。
早睡早起拯救发际线:但这种到底适用79还是97刑法啊?拐的行为不算持续的吗?有了解的法律人士来普及一下吗
班长-总部:拐卖儿童害了多少无辜的家庭,这种对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形象败坏至深的严重罪行都能设追诉期限?
福州摄影菌:百香果女孩案也是广西。还有,立案前逃避侦查审判的一般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凭啥说追诉期过了?广西的公检法呵呵
CHN唯粉佛系磕学家小倩:EMMM虽有法规但也要讲究逻辑人情吧?那些没确切证据的说没法追究就不说啥了,这种证据确凿的也不管吗?
妖魅:追诉期确实过了好久,还算合理吧
再不上菜不要了:拐骗的行为持续到最近被发现才结束,怎么叫过期了呢
寻诗诗偶生:拐子不被惩罚,亲生父母的痛苦怎么化解
认真追星人:凭什么不是终身追责呀?
騎車去遛lang:过了追诉期?这意思是以后鼓励大家偷孩子呗
远方青葙:正义不仅会迟到,十年后正义还会过期,笑死
关公门前舔大刀:希望这种拐卖的案件取消追诉期。
七猎的希望:追诉期这种事应该灵活运营,像拐卖儿童这种 买家一旦完成交易 都会隐藏不再犯 也因此导致了被拐卖的儿童很难追查。往往十几二十年过去了都没有任何音讯 所以我建议在拐卖儿童妇女上这一点不要有过期不再追诉的规定。就应该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