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一、顾雏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格林柯尔创始人、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据了解,2019年10月15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顾雏军诉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的两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中国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当年科龙案相关调查文件。
二、顾雏军再审案宣判:维持挪用资金罪定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顾雏军案在业内一直备受关注。公开资料显示,曾排名中国内地富豪榜第83位的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集团的创始人,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并拥有科龙、容声、美菱等家喻户晓的冰箱品牌。2001年,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进入A股市场。其后几年,又收购了美菱电器、亚星客车、ST襄轴等上市公司,成为中国家电行业风光无二的CEO。
但是,顾雏军太过高调的股权收购活动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2004年,某经济学家就通过媒体痛陈国企改革中的问题,当时除了顾雏军,还有时任海尔董事长的张瑞敏和TCL总经理的李东生也被点名。
2004年12月1日,顾雏军收到广东证监局的一份问询函,问询科龙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出具2.76亿美元担保函一事。这也是“顾雏军案”的开始。
2005年4月,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一事被正式立案调查,湖北、江苏、安徽和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旗下4家上市公司。同年8月,格林柯尔创始人顾雏军被拘捕。此后科龙陷入巨额债务危机,后被海信并购。
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出狱后的他先后举办过数次新闻发布会。蓝鲸产经记者拿到的一份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的《刑事申诉状》和《顾雏军刑事申诉案主要新证据和新法律依据》的文件显示,有律师向广东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证据,用以证明顾雏军没有前述判决的三项罪名。
直到五年后,案件开始有了新的进展。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中国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同日,北京市第一中院(2016)京01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2018年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检认为,顾雏军虚假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罪名不成立,但是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罪名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三、最高检检察员: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该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张细汉的辩护人张友学,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庭审开始时,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组织检辩双方对原判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以及合议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应检辩双方申请,合议庭通知了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提出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对待检辩双方始终不偏不倚。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完全公开透明。
四、顾雏军一审被判十年
2019-07-25 版权声明 举报文章
顾雏军三罪并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距首次开庭一年零两个月后,2008年1月30日,49岁的原科龙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21)董事长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当日出现在法庭听取一审宣判的顾雏军,已头发花白。和其他频频回头在旁听席上寻找亲属的被告不同,沉默的顾雏军始终未回眸一瞥。
两年半以来,曾在产业扩张巅峰踌躇满志的“国企拯救者”顾雏军跌落谷底,相继被拘、判罪、赔款,最终获刑。
顾雏军是名噪一时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格林柯尔)的创始人。他自2001年10月收购广东著名国企科龙电器(海信科龙前身)后,即进入大举扩张阶段。
2005年,科龙电器陷入资金缺血、风雨飘摇的困境。顾涉嫌大量抽取上市公司资金,向其私人拥有的“格林柯尔系”输血。
顾雏军等人于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正式逮捕。2006年初,佛山市公安局完成对顾案的侦查,移送佛山市检察院起诉。
顾雏军案发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下称海信空调)于2005年10月受让广东格林柯尔对科龙电器所持的26%股份,科龙电器更名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科龙)。而顾雏军私人控制的“格林柯尔系”亦逐渐瓦解,资产被纷纷冻结、拍卖和处置。
在顾羁押期间,海信科龙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诉顾雏军及顾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系”非法侵占和挪用巨款两宗案件一审胜诉。佛山市中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判决,要求顾雏军等四被告向江西科龙赔偿被挪用资金总计1.65亿元。
九被告获刑
根据判决书,顾雏军共获三项罪名:因虚假注册资本金罪,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660万元;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万元;因挪用资金罪,判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顾雏军一审最终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原科龙电器财务督查姜宝军,与顾被诉相同罪名,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扣除羁押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顾案全部九名被告,除顾、姜两人,还有科龙前执行董事严友松、张宏及原管理人员晏果如、刘科、刘义忠、张细汉、曾俊洪等七人。此七人中,科龙电器原采购中心总监曾俊洪被判无罪,其他六人分别被判一至两年有期徒刑,但均获缓期执行。他们所涉控罪,涉及虚报注册资本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
此前,顾雏军案前后共审理了两次,先后于2006年11月和12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其中第二次更是历时两周,庭审时间超过70个小时,人称“马拉松式审判”。
今年1月30日顾雏军案开庭宣判,九名被告集体出现在法庭上。顾雏军自始至终表情平静,与前两次开庭时嬉笑怒骂的激动情绪形成鲜明对照。
当庭宣判后,除顾雏军、姜宝军二人,其余被告的家属均纷纷赶往顺德看守所。在当天办完手续之后,这些人均可回家过年。
检方指控部分被推翻
2006年11月,顾雏军案首次开庭时,顾雏军等原科龙九名高管被控虚假出资6.6亿元,虚增利润3.3亿元,挪用资金超过7亿元,职务侵占4000万元。
控方的举证显示,顾大量抽取上市公司资金,向其私人拥有的“格林柯尔系”输血。而一审判决结果对照起诉罪名有所变动。
此次开庭宣判中,佛山中院判决书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指控成立。
此外,判决书对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提供虚假科龙电器财会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因相关法律已做修改,故由原控虚报财务报告罪,改为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对检方有关顾挪用资金七笔共计74581万元的指控,判决书只认定其中两项成立,即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以及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对于其他五项控罪,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可。
最大的逆转,发生在对顾的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上。
公诉人指出,2004年4月,顾雏军指使姜宝军,将科龙电器4000万元以“土地款”名义,划到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账户,经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账户“搭桥”,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账上。
之后,顾雏军又指使姜宝军在扬州科龙账户上,以无形资产的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从而占有了这笔资金。
但判决书认定,扬州科龙支付给扬州开发区的款项4000万元,其法律定性应依据财政局出具的债权凭证进行确认。科龙在扬州设立的超大冰箱项目,其性质应属已经确立的投资项目,故顾、姜两人并不存在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法院对检方所控顾、姜两人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
《财经》记者获悉,造成检方指控大幅被推翻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其用于控罪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均被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证据上的无力使检方陷入被动。
判决书中对此解释如下:公诉机关第一次提交的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故首次鉴定文书均告无效。此后,公诉机关虽然重新做了相关鉴定,但因后一次鉴定行为,性质是“重新鉴定”,检方却仍选定同一机构再做鉴定;而依程序法相关规定,重新鉴定应由其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此第二次鉴定仍不被作为该案证据采用。
顾雏军并未当庭提起上诉。但在当日下午,在去顺德看守所会见各自当事人后,顾雏军、严友松、姜宝军等人的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他们认为此判决仍是一个“最坏的结果”。
据悉,除曾俊洪,其他八名被告均已决定上诉,并坚持做无罪辩护。
五、顾雏军再审案
案情简介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2001年10月,格林柯尔集团收购科龙电器股权,成为科龙电器最大股东。至2004年,该集团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4月,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证监会联合工作组进驻科龙电器。5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7月,包括顾雏军在内的数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背景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包括顾雏军案。
意义与影响
顾雏军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本案再审改判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该案的再审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还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