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被碾身亡案司机获国家赔偿

2023-08-11 14:10 浏览:140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午睡休息时,被汽车碾压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此后,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
清洁工被碾身亡案司机获国家赔偿
清洁工被碾身亡案司机获国家赔偿

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午睡休息时,被汽车碾压身亡,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被羁押366天之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此后,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一共近66万元的国家赔偿。
 
8月10日,澎湃新闻从张海巨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处获悉,汤阴县检察院决定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共计21万余元。同时,检察院认为,关于张海巨对于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将申请复议。他表示,这不仅仅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是全程没有感受到检察院认错的态度,更没有感受到关怀,他们需要一个诚恳的致歉,并恢复弟弟的名誉。
 
律师王艳涛提到,检察院的这份赔偿决定中,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的35%来计算的。他认为,该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淘给网此前报道,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将躺在进入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开出事的车辆在事发现场放置了参照物,模拟了近百次,都难以看到参照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区,此事系意外,不应该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后,张海巨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近66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 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决定书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
 
一、刑事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每天315.94元,国家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从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三类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网友评论:
 
查查妖 :真tm倒霉关一年
 
scain_1985 :辛苦讨生活所以睡到车库通道上去?没有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和辛苦讨生活有啥关系,谁生活不辛苦
 
云端砖头 :本来就是光线变的最大的几秒钟看不清东西,那个又是个下坡,谁能想到居然会有人躺在那个通道口...就算要休息也请进地库里面休息啊在地库下坡口休息和卧轨自杀有啥区别。
 
土豆乖乖在魔都 :国家机关,尤其是检察院这些权力机构近几年明显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手握生死大权还一点没有敬畏之心
 
DanieWen :这种也要关吗?很难想象是故意的吧
 
皮大人的妈妈 :这案子简直是开车人的噩梦,现在每次开到地库的时候,我都抬着屁股尽可能扩大视野,一寸一寸往前挪,遇到突然黑,马上停下来等几秒,让大灯自动打开,哪怕后面车滴滴我
 
Thana_toS :谁判的谁赔 我不同意由国家赔
 
千玺弟弟家的小姐姐 :检察院怎么会有错呢,呵,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美其名曰公民要配合,有没有罪都是他们说了算
 
今天可知明天事 :这是什么社会。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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