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申请强制清算假燕窝公司

2023-05-27 19:04 浏览:494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5月25日,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新增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人为沭阳和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办法院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天眼查显示,沭阳和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辛选集团旗下公司,计梦瑶持股99%,为实控人。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则为此前“辛巴假燕窝事件”涉事品牌方,该公司因燕窝事件已被罚款200万并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该公司已因行政执行案件以及与辛选公司相关案件,被限制高消费并被列为老赖。
辛巴申请强制清算假燕窝公司
辛巴申请强制清算假燕窝公司

5月26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辛巴假燕窝事件”涉事品牌方被辛巴辛选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办。
 
天眼查显示,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人为沭阳和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辛选集团旗下公司。被申请人为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为此前“辛巴假燕窝事件”涉事品牌方。
 
行政处罚详情显示,因在燕窝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已被罚款200万并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该涉事品牌方因行政执行案件以及与辛选公司相关案件,被限制高消费并被列为老赖。关联限制消费对象为谢东升。
 
一、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1、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2、注销公司国、地税。按照公司税务情况决定国、地税注销的先后顺序。
 
3、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通知、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和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申请。
 
5、到银行注销公司银行账号。
 
三、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1)清算前提的不同。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
 
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
 
(3)适用法律的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
 
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清算组织的不同。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
 
(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网友评论:
 
篮血少爷 :必须把品牌方,告上法庭,让他判个十年,20年
 
Jack石生 :强制重罚他,做错事,想换个公司继续坑人
 
继续努力7087243710 :支持辛选。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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