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偷拍小学女生被拘
近日,广东信宜某游泳培训机构老师,在游泳场边与群友聊天发表低俗言论,并拍摄一女孩侧面照片发上群聊。
网传图片中,一名男子称小学6年级的小孩子胸部很大,“现在的小孩子,**六年级,**真大”。在之后的聊天中,群内有多人起哄,他便分享了一张疑似偷拍的6年级女学生图片。
8月8日,据沸点视频,涉事教练回应网传聊天记录,称自己只是想表达现在的学生营养好、发育好。
此事引发关注,不少人认为涉事游泳教练的解释很牵强,正常人夸学生营养好都是“长得真高、真壮”。而这位教练的用词粗俗,用污言秽语和他人起哄调侃未成年人的身体。
9日,茂名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接线人员表示,首先要确认这件事,对于此人的处置,要看具体的情节轻重。下午,网上有消息称,涉事男子已被当地公安拘留。
对此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了信宜市北界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其回应称,案件正在依法依规办理,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
当天晚间,信宜发布《侵犯他人隐私?民警:拘留!》一文中指出,7月27日,梁某某在游泳场边与群友聊天发表低俗言论,并拍摄一女孩侧面照片发上群聊。
信宜警方迅速对网上巡查发现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涉嫌违法的男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梁某某对偷拍、侵犯他人隐私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还提醒称,网络并非不法之地,希望广大网民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散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的文字、图片等。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偷拍女生并将照片传播犯罪吗
1、偷拍女生并将照片传播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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