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脑瘫女孩被同岁亲戚性侵

2023-02-15 11:56 浏览:313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警察把他抓起来了没有?”12岁的小丁在接受警察调查后问姐姐,多次性侵她的人——表姐的儿子小吴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丁姐当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施暴者也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警方最终未予立案。
12岁脑瘫女孩被同岁亲戚性侵
12岁脑瘫女孩被同岁亲戚性侵

“警察把他抓起来了没有?”12岁的小丁在接受警察调查后问姐姐,多次性侵她的人——表姐的儿子小吴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丁姐当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施暴者也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警方最终未予立案。小丁因此留下了心理创伤。丁姐下定决心,即使顶着亲人不理解甚至劝阻的压力,也要用法律保护妹妹,让施暴者承担其所作所为的后果。
 
丁姐和弟弟协商,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小吴及其监护人诉至重庆当地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道歉,并赔偿小丁医疗费、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2022年年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被告未执行。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脑瘫女孩遭亲戚性侵留下心理创伤
 
丁姐、弟弟丁某、妹妹小丁,均出生在重庆市某区的农村家庭。丁姐、弟弟丁某都是90后,妹妹小丁2008年出生时就患有轻微的脑瘫,属于肢体三级残疾,需要有人人照顾她做训练。小丁年幼时母亲去世,父亲年老身体不好,平日里哥哥姐姐关心小丁的成长较多。
 
哥哥姐姐在重庆市市区工作,小丁到了上学的年纪,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上学,就被寄养在一个姑妈家。通过商议,丁姐和丁某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将小丁托付给姑妈的女儿张表姐照顾。张表姐的儿子小吴年龄和小丁同岁。
 
2021年春,丁某突然接到了小丁用同学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小丁说她的脸被小吴打肿了,还被小吴摸过身体。几分钟后,同在学校的小吴拿走手机,并在电话里承认自己打了人但否认猥亵。丁姐和丁某当日就乘车回家,当晚小吴就打人的事下跪认错,大家没有报警。
 
随后,丁某将小丁接到了市区。当哥哥姐姐再次向小丁确认受到伤害情况,小丁才说出她被小吴多次性侵的情况。
 
施暴方一直没有就性侵的情节进行道歉,2021年5月28日,丁家姐弟选择了替妹妹报警。
 
小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的起诉书中提到,张表姐早就发现小吴有猥亵小丁的行为,但未对小吴加以管教约束,导致小吴持续对小丁进行性侵犯。从2020年至2021年5月28日,在小丁寄养在张表姐家中时,小吴长期持续性地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对小丁实施了8次性侵犯。这对小丁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案发后,小丁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
 
2022年6月2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小丁的鉴定意见为,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哥哥姐姐顶着亲情压力起诉施暴者
 
“警察调查结束后,我妹妹问了一句话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她当时问我,警察把他(小吴)抓起来了没有?”这让丁姐不知道怎么回答,“这对妹妹来说是一件特别残忍的事情,但我又不能撒谎说没有抓他。”丁姐选择了沉默,她也知道妹妹已经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警方调查后,因小吴未满14周岁,区公安局向丁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警察告诉家属,警方已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了最大的努力。
 
后来,丁姐在为妹妹做安全教育时,告诉妹妹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然后就是报警。小丁当时回了姐姐一句,“报警有什么用?”就是因为妹妹的这句话,丁姐觉得自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们选择打官司,第一是觉得我们没有资格替她去选择和解或者谅解;第二,我想告诉妹妹,即使按照施暴者的年龄不会被刑法处罚,但他也应该接受对应年龄段的处罚。”
 
丁姐曾在网上检索未满14周岁孩子性侵他人的案例。她发现,很多此类案件,有的家长顾及到对孩子未来的影响,在公检法介入前就已经调解了,也有部分家长选择了起诉。
 
丁家姐弟也面临着亲情的矛盾。在报警调解的过程中,有长辈出面劝阻,希望他们念及血脉亲情,不要走到法院的那一步。一开始,丁家姐弟也有所动摇,但他们怎么都无法接受,小吴第一次威胁小丁时,张表姐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教育。事发后,张表姐和小吴的态度让丁家姐弟觉得,对方母子俩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此后,丁某作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他们一同将小吴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作出真诚的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心理康复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医疗费等共计132余万元;判令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
 
3、法院判施暴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丁寄宿在张表姐家期间,多次被小吴性侵害。虽小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吴的父母教育和监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鉴定人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暂定一年半,约2万元,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待原告实际产生后再次向被告要求赔偿;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法院酌情主张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畴,法院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2年6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677.08元;赔偿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后续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并不影响小丁后续权利的救济。小丁身患残疾,相对小吴而言,她处于弱势,而且二人之间还具有亲属关系,小吴对小丁实施性侵行为,违法失德。
 
虽然小吴因未满14周岁而未被刑事立案处理,但法律对其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贬斥。小吴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法院也提到,小吴系未成年人,如何实施矫治教育的问题,因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不能作出处理。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经查,有关部门针对小吴已经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
 
2022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姐告诉红星新闻,她不确定“临界预防机制”具体是如何实施的,但她认为小吴的行为十分恶劣,不应该像现在一样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以防伤害其他孩子。
 
丁姐透露,案发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小丁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帮扶,进行了司法救助。相关部门已帮助小丁转学,小丁可以在重庆市市区生活并学习。
 
二审宣判后,被告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款。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此次丁家姐弟在征得小丁同意后,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此事,呼吁大家关注未满刑事年龄者性侵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件,希望相关部门尽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职责,同时也希望家长若遇到类似情况,要用法律来保护好孩子。
 
4、代理律师:望细化矫治教育程序、民事救济边界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代理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范啸虎、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任建宇在上诉书提到,由于本案属于刑法规定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被告未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创伤损害,未来伴随其一身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噩梦。
 
两位律师指出,本案被告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之人,也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担责的情形。两位律师提出,如果以后不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矫治教育程序和民事救济边界加以细化并完善落实的话,类似于本案的其他未成年幼女受害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将无据可依也无从谈起。
 
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表示,这起未成年性侵未成年案件,若在犯有强奸罪的同时有故意伤害等行为,可以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宋英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分两种,其中一种是其触犯刑法,但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规定的三种干预和矫治措施,一是矫治教育,二是专门教育,还有一个是专门矫治教育。
 
宋英辉表示,对于触犯刑法且情节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可能需要专门教育,甚至通过专门矫治教育来干预。其中,专门矫治教育是由教育行政和公安机关来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具体适用何种矫治措施,需要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基本都采用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其中,专门矫治教育适用于情节更严重的触法少年,其主管机关是公安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
 
一、性侵犯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强奸罪怎么判定之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性犯罪不仅侵害到了妇女的合法利益,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道德的沦丧,性侵犯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也就是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他指的是违背妇女的意愿,通过一些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网友评论:
 
盖被养乐多 :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保护的都是恶人!
 
薇沵喵喵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更名为《未成年恶魔保护法》
 
我的狗子叫牛牛 :这事必须连监护人一起办了
 
段嘉衍L :卧槽,同岁 我看这会怎么处理,这男孩,必须得到严惩 毕竟坏人从小就坏
 
满汗全席 :放任一个强奸犯返回学校吗
 
你的昌师 :还好她有这样的姐姐和哥哥啊 不然可能情况更糟糕
 
狼狼不想说话 :电子脚铐可以用起来了,顺便还能监控这种心理变态,以免犯别的罪
 
御风黑羽 :就2点看法:第一,法律应该以情节恶劣程度为准不要以犯罪人年龄为准!第二,犯罪人年龄未成年,那么监护人作为成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吾父玁灊 :哥姐一个月出2000照顾妹妹,这个哥哥姐姐真的挺好了,修刑之后,年满12岁未满14岁的强奸杀人等几大恶性案件不是可以入刑了吗?怎么还没太现实应用的样子。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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