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女子疑过度劳累宿舍猝死

2023-04-26 15:18 浏览:917 评论:0 来源:淘给网   
核心摘要:4月25日,王先生在社交平台求助称,妻子刘某某因工厂劳动强度过大在宿舍猝死,已送至殡仪馆,中介方出于人道主义仅愿支付丧葬费。4月26日上午,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妻子刘某某1999年出生,河南开封人,今年24岁,身体一直很健康,育有两个孩子。今年2月份,妻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到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介并未给其缴纳社保。王先生介绍,“这期间,我老婆经常对我说加班多,一天工作11到12小时,一月不休息,只有倒班情况下能休息一天,吃得也不好,买东西买不到。”
99年女子疑过度劳累宿舍猝死
99年女子疑过度劳累宿舍猝死

4月25日,王先生在社交平台求助称,妻子刘某某因工厂劳动强度过大在宿舍猝死,已送至殡仪馆,中介方出于人道主义仅愿支付丧葬费。
 
4月26日上午,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妻子刘某某1999年出生,河南开封人,今年24岁,身体一直很健康,育有两个孩子。今年2月份,妻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到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介并未给其缴纳社保。王先生介绍,“这期间,我老婆经常对我说加班多,一天工作11到12小时,一月不休息,只有倒班情况下能休息一天,吃得也不好,买东西买不到。”
 
王先生回忆,4月15日晚7点左右,他接到妻子室友的视频电话,“她哭着说我老婆躺床上叫不醒,让我赶过去。”40分钟后,当王先生赶到妻子宿舍楼下,他被中介公司告知妻子已被殡仪馆拉走。
 
王先生提供的《劳务合同书》显示,今年2月6日,乙方刘某某与甲方中介公司安徽林威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林威德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到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操作工,派遣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此外,在合同期间,乙方作为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工种,由甲方中介公司依法缴纳雇主责任险。合同中乙方则承诺自己社会保险不需要甲方缴纳。
 
劳务报酬一栏显示,刘某某薪资模式为:“发薪日发18元/每小时,月底在职补12元/每小时,不在职不补。3月31日之后价格,发薪日在职发23元/每小时,发薪日不在职18元/每小时。”
 
刘某某3月份的收入明细显示,3月份刘某某工时共327个小时,平均每天工作10.53个小时。薪资单价为18元/每小时,应计总薪资5886元。
 
另一工资发放明细显示,3月20日,刘某某领到安徽林威德公司发放的2月工资3606元;3月31日,刘某某领到安徽林威德公司发放的2月工资2518元。
 
王先生认为,妻子过世可能是因为夜班劳动过大,平均每天工作时长达十多小时。事发后,王先生从安徽林威德公司相关负责人得到回复,称逝者是临时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需要家属提供尸检报告才能与保险公司协商。出于人道主义,安徽林威德公司表示可以赔丧葬费3万块钱。
 
4月26日上午,安徽林威德公司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事发当晚警方和110也到达现场,当时认定为猝死,但需要进一步让家属尸检认定结果,公司也愿意走司法程序协商解决此事,“但家属不配合,不愿意做尸检,拖了很多天,一直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家属想让我们直接给安葬费。”对于过劳死的质疑,该负责人解释,因为工厂是按小时计费,工作时长取决于个人,“想挣钱的话就会多工作一些时间.”
 
对此,王先生回应,妻子目前还在殡仪馆,虽然中介公司希望走司法程序,但他们希望尽快下葬,“如果走司法程序,我老婆还要在殡仪馆躺很多天。“
 
一、过劳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括以下条件:其一,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其二,员工发病的病因、病情、病症在所不论,但最终发生了死亡的后果;其三、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员工属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家属面对“过劳死”时如何维权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争取将劳动者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即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工伤保险,则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家属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已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网友评论:
 
乔凯文 :因为她身为女子育有两子觉得不容易,但不能只因为。 她猝死事实是过劳是压榨。 我尊重任何理智发言,但抛开主观客观原因不看,在那只针对年龄讨论已婚生子的骂的就是你。
 
惊鸿游龙q :因为带孩也要时间精力啊、过劳的劳中的一部分就是带孩子的劳动
 
Tsngshi :每天工作时长14h的人工看到这里沉默了
 
就叫这个名字0 :带孩子有多累大伙都知道吧?为了孩子的吃穿住行也不得不拼命工作
 
糖分缺乏 :不是吧 孩子谁看?她看的话这也是她猝死的诱因啊。上班加晚上看孩子,铁打的也熬不住。
(责任编辑: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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